人类命运共同体 世界侨胞联合总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侨胞联合总会。英文名称: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 GENERAL ASSOCIATION OF GLOBAL ENTREPRENEURS 缩写: CSFM“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 GŁÓWNE STOWARZYSZENIE GLOBALNYCH PRZEDSIĘBIORCÓW 第二条 本团体的创立: 由旅波华侨华人联合旅居世界侨胞自发、自愿联合成立的全球性、共享性、开拓性、国际民间社团组织。本社团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地球村和谐共融,世界人团结互助”的理念,严格遵守社会秩序,崇尚道德品质。 第三条 本团体的纲领: 携手构建人类一家亲,促进世界和谐共处、团结互助; 搭建各国商业信息平台与共享,共创世界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亲仁善邻、协和万邦是世界文明一贯的处世之道;共商、共建、共享,才能建立和谐世界;同根、同魂、同梦,才能构建人类幸福大家庭。同一个地球,同一个蓝天,世界是一个大家庭,因为历史的痕迹造就了语言文化的差别;同一个世界,同一片阳光,地球是一个大的村落,因为地域的不同演变出了不同的肤色与习俗。世界人一家亲,兄弟姐妹之间彼此相融,让世界爱的大家庭永不止息。(二)以侨为桥、富国安民是世界文明鲜明的价值导向:世界文明的璀璨历史,是各个国家、民族自强不息发展壮大的力量源泉。世界侨胞分布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为驻在国的经济发展夯实了基础,同时世界侨胞也是祖(籍)国的一张明信片,为其文化的推广、经贸的输出和输入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旅居世界的侨胞更好的诠释了地球村一家人的含义。世界各地的侨胞,都是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一代又一代侨胞秉承优秀文化传统,不忘祖(籍)国,建设驻在国,增进各国人民友好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发展。革故鼎新是需要聆听、包容、学习、赤子之情,家国情怀共镶伟业;与时俱进需要沟通、对话、借鉴,生动鲜活的理念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础,互信、互融、互通,是世界稳定发展的保障。(三)互学互鉴、和谐共处是振兴全球经济复兴的重要理念:当前,世界人民正在积极的参与到推动各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展中。实现民族梦、国家梦、世界梦,是全世界人民的心愿。在这个伟大进程中,旅居世界的侨胞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赤诚的爱国情怀、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智力资源、广泛的商业人脉,是实现世界梦的重要力量。弘扬并融合世界文化,汲取精神力量积极推动世界文明交流、互鉴互学,取长补短;聆听世界声音,促进世界人民相互了解和理解,为和谐共处营造良好的环境。世界和平,人民昌盛,国家繁荣,民族振兴。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在各个国家的领导下和驻外大使馆的支持下,全体同仁将努力联合世界侨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奋斗,为实现世界和平而努力。 第六条: 会址、会徽、会旗。 第七条 : 本社团按照波兰相关法律法规,在波兰相关部门申请并审批。 第八条 : 本社团的总会会址在波兰华沙。现已加入的外国侨胞有:中国、越南、印度、乌克兰、保加利亚、马来西亚等十几个国家。 第二章 会务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务范围 :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支持会员开展经贸、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世界侨胞的沟通交流,促进全球经贸合作;增进旅居侨胞感情融合,扩大整合世界侨胞资源,推动和谐稳定社会。(三)密切关注世界经济脉络,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建设地球村,推动世界和平。(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建立官方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组织商务、经贸论坛、推动文化、教育学术交流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世界侨民,经申请与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二)公司或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团体,经申请并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单位,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三)倡导并促进世界和平,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四)推动振兴世界经济,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监事会审核;(三)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经理事会提名,监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机构: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大会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会即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的提案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出席理事大会的召开;(三)听取大会的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本团体最高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团体的管理以及运营。由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以及常务副主席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筹划、执行本团体的相关活动参与并执行监事会的决定审核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全体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案;筹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监事会:是本团体最高监督机构,有本团体最终裁决权。由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组成。创会会长卸任后,自动成为永远荣誉会长和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违法乱纪以及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者进行罢免(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督导;(三)对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四)进行自我监督与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一次,常务理事大会每半年至少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若干,副主席若干,理事若干。 第二十一条 主席的选举和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候选人并经由监事会最终选 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4年,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常务会、理事会;(二)审核监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并实施工作计划;(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如本团体需要,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由理事大会提案并经监事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捐赠相关慈善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