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
世界侨胞联合总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侨胞联合总会。
英文名称: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 GENERAL ASSOCIATION OF GLOBAL ENTREPRENEURS
缩写: CSFM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 GŁÓWNE STOWARZYSZENIE GLOBALNYCH PRZEDSIĘBIORCÓW

第二条 本团体的创立:

由旅波华侨华人联合旅居世界侨胞自发、自愿联合成立的全球性、共享性、开拓性、国际民间社团组织。本社团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地球村和谐共融,世界人团结互助的理念,严格遵守社会秩序,崇尚道德品质。

第三条 本团体的纲领:

携手构建人类一家亲,促进世界和谐共处、团结互助; 搭建各国商业信息平台与共享,共创世界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亲仁善邻、协和万邦是世界文明一贯的处世之道;共商、共建、共享,才能建立和谐世界;同根、同魂、同梦,才能构建人类幸福大家庭。同一个地球,同一个蓝天,世界是一个大家庭,因为历史的痕迹造就了语言文化的差别;同一个世界,同一片阳光,地球是一个大的村落,因为地域的不同演变出了不同的肤色与习俗。世界人一家亲,兄弟姐妹之间彼此相融,让世界爱的大家庭永不止息。

(二)以侨为桥、富国安民是世界文明鲜明的价值导向:世界文明的璀璨历史,是各个国家、民族自强不息发展壮大的力量源泉。世界侨胞分布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为驻在国的经济发展夯实了基础,同时世界侨胞也是祖(籍)国的一张明信片,为其文化的推广、经贸的输出和输入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旅居世界的侨胞更好的诠释了地球村一家人的含义。世界各地的侨胞,都是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一代又一代侨胞秉承优秀文化传统,不忘祖(籍)国,建设驻在国,增进各国人民友好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发展。革故鼎新是需要聆听、包容、学习、赤子之情,家国情怀共镶伟业;与时俱进需要沟通、对话、借鉴,生动鲜活的理念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础,互信、互融、互通,是世界稳定发展的保障。

(三)互学互鉴、和谐共处是振兴全球经济复兴的重要理念:当前,世界人民正在积极的参与到推动各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展中。实现民族梦、国家梦、世界梦,是全世界人民的心愿。在这个伟大进程中,旅居世界的侨胞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赤诚的爱国情怀、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智力资源、广泛的商业人脉,是实现世界梦的重要力量。弘扬并融合世界文化,汲取精神力量积极推动世界文明交流、互鉴互学,取长补短;聆听世界声音,促进世界人民相互了解和理解,为和谐共处营造良好的环境。世界和平,人民昌盛,国家繁荣,民族振兴。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在各个国家的领导下和驻外大使馆的支持下,全体同仁将努力联合世界侨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奋斗,为实现世界和平而努力。

第六条:

会址、会徽、会旗。

第七条 :

本社团按照波兰相关法律法规,在波兰相关部门申请并审批。

第八条 :

本社团的总会会址在波兰华沙。现已加入的外国侨胞有:中国、越南、印度、乌克兰、保加利亚、马来西亚等十几个国家。

第二章 会务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务范围 :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支持会员开展经贸、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世界侨胞的沟通交流,促进全球经贸合作;增进旅居侨胞感情融合,扩大整合世界侨胞资源,推动和谐稳定社会。
(三)密切关注世界经济脉络,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建设地球村,推动世界和平。
(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建立官方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组织商务、经贸论坛、推动文化、教育学术交流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世界侨民,经申请与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公司或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团体,经申请并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单位,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
(三)倡导并促进世界和平,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四)推动振兴世界经济,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监事会审核;
(三)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经理事会提名,监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机构: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大会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会即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的提案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出席理事大会的召开;
(三)听取大会的工作报告;
常务理事会:本团体最高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团体的管理以及运营。由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以及常务副主席构成。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筹划、执行本团体的相关活动
参与并执行监事会的决定
审核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全体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案;
筹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
监事会:是本团体最高监督机构,有本团体最终裁决权。由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组成。创会会长卸任后,自动成为永远荣誉会长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违法乱纪以及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者进行罢免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督导;
(三)对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行自我监督与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一次,常务理事大会每半年至少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若干,副主席若干,理事若干。

第二十一条 主席的选举和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候选人并经由监事会最终选          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4年,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常务会、理事会;
(二)审核监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并实施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如本团体需要,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由理事大会提案并经监事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捐赠相关慈善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